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能制造学院毕业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依据《长春科技学院智能制造学院毕业生实习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智能制造学院所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实习管理。
第三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四条 实习即毕业实习,也可称为“生产实习、顶岗实习、专业实习”,人才培养方案中对于专业学生实习时间、时长和学分有明确规定,专业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毕业实习教学内容,获取实习学分方能顺利毕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和实习工作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以及考核评价。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企业代表等。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专业负责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辅导员、企业导师等。
第六条 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实习计划和管理制度;
2.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3.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4.组织实习动员和培训;
5.建立学生实习台账;
6.监督实习过程,处理突发事件;
7.组织实习考核和总结。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制定学生实习计划;
2.定期与学生和实习单位沟通,了解实习进展;
3.解答学生疑问,提供专业指导;
4.共同评定学生实习效果,给出实习成绩;
5.提交实习工作总结。
第三章 实习安排
第八条 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通常在第7--8学期进行,为期18—21周,对于考研、考公学生,不能在第7学期完成的,可安排在第8学期。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经营,管理规范;
2.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设备和环境;
3.有专人负责实习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实习岗位应与专业相关,能帮助学生提升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 学生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或由学院推荐和集中选派,实习学生需将实习协议上交学院一份,经学院审核通过,实习方能生效。
第四章 实习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
2.服从安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3.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
4.撰写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要求:
1.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保障;
2.安排专人指导学生;
3.对学生实习表现进行鉴定。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 实习考核包括:
1.实习单位评价(50%);
2.学院综合评价(50%),包括实习报告撰写情况。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为多等级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智能制造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科技学院智能制造学院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