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长春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举组织筹备
第四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人选,采用代表自荐和推荐这两种方式产生。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研究确定第二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校友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 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2名,负责选举过程中的具体计票工作。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章 选举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 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人员向大会报告选举办法和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并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二)总监票人负责组织清点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有选举权的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有效;
(三)总监票人负责宣布候选名额、名单等;
(四)计票人组织分发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五)选举人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选票、进行投票。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填写赞成、反对、弃权意见;
(六)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进行验票,计票人进行计票;
(七)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履行确认和签字手续,并提交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经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