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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及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吉林省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认定标准,资助标准为2700元、3700元、4700元,按月进行发放。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落实。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群众基础良好;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6.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7.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如旷课、旷寝、旷自习等),没有受到学校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群众基础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6.学年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及要求: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采取自愿申报,院系研究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

2.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者由本人根据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详细填写相关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统一评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坚决杜绝拉票现象。

3.各学院审核申请人资格,确定拟获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名单按照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有关规定,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国家奖学金按照年级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年级、专业评选;国家助学金按照年级、专业、班级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九条 根据省资助中心划分给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将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推荐。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批准到位后,及时发放到获奖、受助学生指定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推荐程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追回其所得资助金额。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和部分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干部不高于5%)。参与民主评议的学生代表必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提供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低保证明、烈士证、孤儿证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三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脱贫户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城镇地区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未再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2.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者;

3.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一方缺少经济来源者;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众多,经济收入低下者;

2.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者;

3.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开学,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文件,由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校、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第十 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各种材料,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二十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情况下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受理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十一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信件、电话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复查(抽查)结果呈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可以提出申请,终止所享有的受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生活奢侈浪费,参与赌博、吸烟、喝酒者;

4.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5.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

6.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