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进学生掌握更多技能和过硬本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从而进一步提升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校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学校教育培训工作持续、有效、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管理体制
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规范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一)继续教育学院为教育培训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内外各类教育培训履行统一管理职责。
(二)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为教育培训实施的主体,具体协办和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二、培训类型
(一)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班;
(二)校内各单位或职工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类教育培训班;
三、培训职责
(一)继续教育学院
1.负责全校教育培训工作的资格审批、协调、统筹、管理;
2.负责培训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3.负责全校社会培训工作的考核、总结;
4.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查处;
(二)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
1.履行培训申报和审批手续;
2.根据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培训任务;
3.负责培训宣传和生源招募工作;
4.负责培训教学的组织、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培训学员管理和资料收集上交工作;
6.负责支付教师培训课酬等相关培训费用;
7.负责证书发放工作;
四、报备程序
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需指派专人负责报备工作;
(二)须在培训开班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上交《实施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范围、上课地点、培训期限、经费预算(细化)、收费标准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
(三)开班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培训学员名单、收费明细。
(四)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成绩单、考勤表和证书发放明细表等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留存。
五、审批程序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上报的各类教育培训报备材料,坚持严格审查、逐一落实,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要求限期修改或补交,对于材料不合格的分院、部门或培训机构,给予限期整改或延期开班的处理意见。
六、经费管理
(一)各类教育培训的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培训辅导班收费要根据办班成本和参考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要做到合理定价、及时上缴。
(三)培训收费统一使用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正式收据。
(四)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购置收据、自定项目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散、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培训费用。
(五)为了充分调动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校培训工作持续发展,培训经费依据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按照收费总金额的40%上交学校,剩余部分自行支配;
2.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我校机房进行上机考试的,收费标准为:机房10元/人/小时,教室5元/人/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七、监督管理
各类教育培训辅导班应主动接受继续教育学院和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各类培训辅导班授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长春科技学院办学思想,如有宣传非法内容或散布宗教迷信等行为,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办班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未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未经审批的各类培训辅导班,一旦办班,属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办班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以盈利为目的,不举办培训辅导,直接收钱为学生办证书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办班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我校教职工为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培训机构进行宣传,推荐学员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各类培训辅导班虚假上报人数、资金等行为属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办班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基本要求
(一)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要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培训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各类教育培训要在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满足学生和社会需求。
(二)各分院原则上不能组织与本学院开设专业无关的教育培训业务。
(三)必须秉承学生自愿的原则,学生有参加自愿,退班自由的权利。
(四)各分院、部门、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夸张虚假、要符合客观实际。
(五)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开办培训的资质或办学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培训经验和市场运作能力。
(六)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在学校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学生知识面、提升学生就业能力。
九、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教育培训,包括二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专升本培训班、考研培训班、公务员培训班、事业编培训班、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
十、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长春科技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