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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科技学院继续教育规章制度汇编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13

    长春科技学院2024年成人教育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长春科技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专科教育、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全国招生的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坐落在美丽的双阳湖畔。校园占地84.7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8.32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4亿元,建有3.38万平方米的图书馆,藏书132万册,电子图书76万种,建有3.8万平方米的实验大楼。拥有容纳6000人的体育馆和容纳30000人的体育场,校外实习基地383个,校园实现数字化网络管理,大型电子阅览室、设施先进的国际会议中心、文体活动中心、游泳馆等一应俱全。

    学校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构建了以工学为主体,以农学为特色,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艺术学、文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现有在校学生1.7万余人。

    二.招生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学习形式

    学制

    层次

    学费

    1

    工商管理

    函授

    2.5年

    专升本

    1800元/年

    2

    护理学

    函授

    2.5年

    专升本

    2460元/年

    3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函授

    2.5年

    专升本

    1800元/年

    4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函授

    2.5年

    专升本

    2000元/年

    5

    土木工程

    函授

    2.5年

    专升本

    1800元/年

    6

    中药学

    函授

    2.5年

    专升本

    2200元/年

    7

    护理

    函授

    2.5年

    高起专

    2000元/年

    8

    口腔医学

    业余

    2.5年

    高起专

    2000元/年

    9

    大数据与会计

    函授

    2.5年

    高起专

    1500元/年

    10

    计算机应用技术

    函授

    2.5年

    高起专

    1600元/年

    三、招生对象

    1、专科起点本科:招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毕业(含应届专科毕业生)文化程度的社会各类人员。

    特别提醒:没有教育部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者,不能报专升本。招生部门不再审验专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专升本的考生,入学后即使被录取也不能进行入学电子注册,此责任由考生个人承担。

    2、高中起点专科:招收高中或具有同等学历(含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社会各类人员。

    四、报考条件

    1、报考高中起点升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

    2、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具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五、报名流程及考试科目

      成人高考是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一参加考试”流程。网上报名在8月下旬到9月上旬进行;现场确认在9月上旬进行;考试在10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考试科目等事宜关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crgk.jleea.com.cn/

    六、报名材料

    白底二寸照片电子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电子版、前置毕业证书电子版。

    七、录取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成绩达到我省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录取。

    八、学历及学位

    我校招收的业余、函授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者,由长春科技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在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凡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在教学工作中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均属教学事故范围。可根据具体情节,作如下认定和区分: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

    2.上课中途随意离开课堂,或自行改变上课地点;

    3.上课或监考时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不含10分钟);

    4.监考教师由于失职而发生作弊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5.期末考试命题未按规定进行,以致延误印刷,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考试失信;

    6.未经批准考试后10天之内未提交试卷档案材料;

    7.未按时、按规定填报课程考试成绩,对学籍管理造成延误,产生不良影响;

    8.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被指导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9.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任课教师,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随意更换任课教师;

    10.调、串、代、停课、变更授课地点及考试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一定后果;

    11.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不明或遗漏;

    12.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严重教学事故

    1.备课不认真,无教学大纲、无教学进度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

    2.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较大幅度变动主要教学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3.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急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除外);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自行调课,擅自缺课、停课、更换讲课教师;

    5.试卷命题、印制、传达、保管过程中泄密;

    6.因个人原因遗失学生考试卷或未按规定保存试卷档案;

    7.在评卷、核分、填报成绩单过程中,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8.教师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本人没有发现并制止,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时马虎应付;

    9.擅自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

    10.在编制开课计划、课程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11.上报毕业生信息、数据错误或因其他工作失误导致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信息内容打印错误;

    12.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内容上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严重政治错误;

    2.在课堂上散布反动言论或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单位分配的教学任务,或表面上接受教学任务,却私自委托他人完成教学计划任务一半以上者;

    4.辱骂体罚学生,刻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

    5.故意泄密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

    6.在办理学生毕业证书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毕业证书延迟办理、发放;

    7.办理学生学位证书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学位证书延迟办理、发放。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核实后,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报告表》,一式两份,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材料,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接到《教学事故处理报告表》后,经进一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签批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经学校和相关部门拿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严重教学事故,视其情况,给予责任者行政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十分严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当事者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处理生效。

    第十一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除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出现教学事故同时触犯其他校纪校规的,除按照本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发生教学事故而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较大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事故责任;对于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事故责任调查的,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由继续教育学院妥善处理,把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事故责任人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争取进步。

    第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一经确认,记入责任人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事故登记制度,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建设,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监考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长春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保密

    第四条 命题组织

    (一)命题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成立考试命题工作小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实际授课情况和本规范的要求,组织命题。

    (二)命题工作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命题教师由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授课的教师担任。

    (三)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最终审定。

    第五条 命题要求

    (一)命题范围:考试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命题计划,试题应覆盖大纲要求讲授的全部内容,细化到各个章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度和深度要适当,应以中等水平学生掌握的知识为基准。

    (二)每门考试课程建立试题库,从中抽取试卷。试题内容、难易程度和题量相当,并在试题上标明每道题目的分值。如培养方案调整、教材更新应及时修订或重新增减题库试题。

    (三)考试时间确定为90分钟,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

    (四)试题的要求:题意明确、科学、合理,具有考核意义;文字通顺简洁、表达准确、图表绘制规范、杜绝语法及标点符号错误;避免错误及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五)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准确、严谨,以减少阅卷误差,确保评分的客观公正;客观性试题答案应确定、唯一;主观性参考答案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内容,准确、全面、规范、简洁,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

    (六)试卷命制均应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的试卷模版,要求排版紧凑、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无漏题漏项,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特殊要求需单独说明的要在试题上注明。

    第六条 试卷保密

    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试题(卷)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试卷印刷由专人负责,要求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试题一经拟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发现泄题者,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考试期间,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持续关注考场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阅卷与评分

    第九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对阅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查。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后,评卷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做好试卷分析。登录的考试成绩一般不能更改,确因填写错误需更改的,更改处必须有更改人签字。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

    第十二条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结束,不及时交卷的;

    (三)无故旷考的。

    第十四条 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考试资格,违纪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及电子产品进行作弊的;

    (四)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第十七条 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处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生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工作人员、监考员和检举人的人身权利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而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升成人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是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学院是唯一代表学校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并承担成人高等教育办学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层次包括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两种层次的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主要包括函授、业余两种类型。不同教学形式的同一层次相同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过程和教学要求都是一致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班。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教学任务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规格和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制定培养方案。

    第六条 根据培养方案,落实教学任务,由学校聘任授课教师授课,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开课计划表》,由继续教育学院留存。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培养方案的,须在新学年开始一个月前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调整培养方案需遵守下列原则:(1)调整课程的门数累计不超过本专业课程总门数的六分之一;(2)调整后的总课时数、课程总数与原培养方案基本一致;(3)调整的课程原则上限于非主干课程。

    第八条 学校对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并提出课程准备等相关要求。任课教师应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特点,提出教材选用意见,优先使用近三年纳入国家规划或省规划的统编教材,所用教材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面授、实验和实习教学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对拟聘任的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的教师方能聘任。应对教师的教案、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进度等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初次上课的教师应组织试讲和评议。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由继续教育学院从本校教师中聘任和选派。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

    第十一条 担任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认真钻研教学规律,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严格按照教学任务实施授课。教师讲课要做到重点突出、难点突破,疑点解析,并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适当补充新知识和新成果。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年度开课计划,提前沟通、协调并安排好本学期面授,落实教师、教材、教学场地,排好课表并通知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凡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实验课程,要按相关要求开展实验教学。学校须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活动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负责人须深入班级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与学中的问题。组织好学生的辅导答疑、作业收批及实践教学,对学生的听课采取考勤登记制度,如学生课程缺课时数达规定面授时数的1/3以上,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应妥善保管好教学档案,包括面授课表、考勤表、考试试卷、课堂作业、学生成绩、教材、任课教师资质材料等。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安排,准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授和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上课要认真听讲,记好笔记,遵守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如期参加教学活动时,应及时请假。

    第四章 自学与作业

    第十七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业余教育主要的教学环节。每个学生要端正学习态度,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深入钻研教材,牢固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要制定自学计划,自学时数要符合培养方案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为解决学生在自学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各专业课程要安排辅导答疑,对学生提出的疑问,应采取集体、口头或书面等多种形式的辅导,对于带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授课教师应安排时间统一解答。

    第二十条 为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巩固所学内容,各门课程要安排课后作业,学生要按照教师的要求,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凡教师要求必做的作业,学生要按时送交,由任课教师批阅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学生的作业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凡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考试要重点检查学生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考查要重点检查学生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课程考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除大学外语以外的学位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该课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开设学期期末进行,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的一部分,占比一般不低于70%。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答辩、小论文、综合练习、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课程成绩由考核和平时成绩、出勤组成,其中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和出勤等占40%。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90分钟,实行百分制计成绩。考查课程和社会(毕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可在下一学期安排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进行。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全面检验学生专业水平,进行全面综合训练的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又要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程序是:学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学生选题、论文写作、指导教师评阅、学生答辩等。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场地须安排在规范的教室进行,不得以谈话的形式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继续教育学院将派人进行巡视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根据学生提供的论文(设计)材料和答辩情况,采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七章 教学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学校建立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教学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将不定期检查教学运行情况,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必须自觉接受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办学监督与检查评估工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管理混乱的要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将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对教学效果的一种评价方式。牢牢抓住课程考核的不同环节,是全体教师和教辅人员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二条 为了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技能应用能力,培养方案中的每一门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要重点检查学生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考查要重点检查学生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考核规定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凡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的,不准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六条 命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着重检查学生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命题的量和难易程度应当使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七条 试题应当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的文字表述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试题的量和难易程度应当使大部分考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每门课程试卷,应当拟出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题量和难易程度相近,并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 试卷要求

    第九条 试卷印制要保证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后,按考点、考场分科目装袋密封。试卷袋封面上要注明科目、份数、考试时间。

    第十条 试卷袋密封后由考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要做到防止泄密和损坏。试卷交接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是否启封或损坏,交接双方应当签字。

    第十一条 试卷要按年级、层次、专业分类装订,封存保管,保管至学生取得毕业证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 阅卷评分

    第十二条 阅卷工作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担任。教师阅卷评分时,应根据命题时制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教师不可随意降低评分标准或随意加分,卷面成绩统一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 每份试卷应由阅卷教师本人评分。对涂改过的成绩,阅卷教师应加盖个人私章或签名,以示评分的严肃性。对违反成绩管理规定的,或随意改动成绩的管理人员,将以教学事故认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不定期组织检查试卷档案,督促网络平台认真落实课程考核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其办学能力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任课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第三条 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安排,具有严谨治学的教学态度和诲人不倦的工作精神。

    第二章 教师聘任

    第四条 聘任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或相当级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具备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良好。

    第五条 聘任范围。校内在岗教师均有资格受聘成人教育主讲教师。

    第六条 外聘教师。主讲教师原则上在校内有关院系聘请,若无相应专业或人数不足时,可适当考虑校外聘请。外聘教师要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七条 聘任程序。教师的聘任工作要在开课前一个月内完成。填写《成人高等教育授课教师基本信息表》,提交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或学位)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聘任教师确定后由教务部门发给教师教学任务通知书和课程安排表,所聘教师未经教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更换代替任课教师。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培养方案,针对成人学习的实际,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精心备课,既要注重课程系统结构、又要注重重点难点;既要注重知识传授,又要注重能力培养;既要注重课本知识,又要注重学科研究动态,介绍学术观点。

    第九条 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供教材的选用版本建议,优先使用近三年纳入国家规划或省规划的统编教材。

    第十条 严格依照培养方案按时组织教学,全面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擅自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严谨治学,认真负责,讲求方法,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 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要根据培养方案指导函授学生自觉学习。面授时要结合函授学生自学情况,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对合班、合专业上课的学生,要根据学生实际,结合不同专业、年级的要求,因材施教,兼顾各方要求。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随意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代课,不得以各种理由缺课或旷课。教师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请假,获准后,应办理调(停)课手续,假满后要及时补课。

    第十四条 加强课堂管理,维护教学纪律,保证教学秩序。教师每次上课都要检查学生人数,并要作详细记录。学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将被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缺课不足三分之一时,教师要在考试成绩中按比例做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方法指导,经常性抽查课堂笔记,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疑难问题。注意学生思想动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以良好的教风带动良好的学风。

    第十六条 教务部门要加强对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要经常深入了解教学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通过开展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学生评管等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要结合成人教育特点,积极探索构建成人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学校成人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四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

    第十七条 辅导答疑是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一般课程课后均要进行辅导答疑,避免存在疑惑,影响下一次听课。辅导答疑可集中统一安排,也可个别进行;可指定时间、地点接待学生质疑,也可事前通知学生到班级教室进行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提倡和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作业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帮助学生理解、消化和巩固知识,以及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师必须认真对待,充分重视,定时布置、及时批阅,做好记录。作业批阅及评定成绩要客观公正,作业成绩要以一定比例记入结业成绩总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以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为依据,分析和理解大纲所规定的知识点和知识面,结合教材及教学实际命题。命题必须考虑教学目的和任务,既要有一定数量的客观题,又要有考察学生能力的主观题,两者要搭配适度。

    第二十条 考试命题要有试题库或试卷库,一门课程要求同时命A、B两套试题,原则上不许重复。考试时教务部门从中选择一套试题,另一套作为备用卷用于补考。

    第二十一条 教师讲授结束后,应指导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促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不得划范围、指重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题、漏题与泄题。若发现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任课时,由教务部门指定命题负责人,组成命题小组。由命题小组负责命题。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到教务部门领取试卷,必须在一周之内阅完,核对无误后,将成绩登记表连同按要求装订好的试卷一并交教务部门,不准延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根据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是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获得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制定相应的实验课程标准。实验课程标准的制定要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课程标准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和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必须有具体反映实验教学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选用或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实验课程标准的规定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更改。每学期实验结束应进行实验教学总结,按要求填报成绩单。

    第六条 实验记录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

    第七条 实验课程安排表是落实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要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安排,于每学期开学前,填写本学期《成人高等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

    第八条 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守则》和《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备课,课前做好实验准备,检查仪器、材料是否完备,确保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对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本学期首开实验,实验前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四章 学生实验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实验过程中,要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七条 学生应依据原始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的实验环节的成绩考核办法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对实验课成绩不合格者,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完善和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二条 对全体教学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切实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督导体制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与评估在学校教学督学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安排、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教学督学组负责对全校成人教育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信息反馈及指导,为学校的成人教育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督导组反馈信息,提出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遵循公正、求实、有效原则开展督导活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学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日程安排组织督导活动。

    (一)对教学过程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主要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主讲教师的聘任、教学大纲的编写、教材的选用、课堂讲授及考试组织等教学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与总结和推广典型教学经验,为提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献计献策。

    (三)适时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导工作。

    (四)定期向继续教育学院沟通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督导情况,并将结果向学校反馈。

    第五章 具体活动

    第八条 包括:

    (一)检查:教学过程的组织情况,包括对教学计划的执行、主讲教师的聘任、教学大纲与自学指导书的编写、教材的选用、课堂讲授、学生的自学、作业的收发与批改的安排及考试等教学各环节。

    (二)听课: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做出评估,作为对学校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对每学期开出的课程的教学状态以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给出评估参考意见。

    (四)抽查:对有关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分析,提供分析报告,参与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并反馈存在的问题。

    (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学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督导组成员行为准则

    第九条 要热心成人教育事业,了解成人教育发展,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第十条 具有丰富的成人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增强依法治教观念。

    第十一条 了解国内外教学管理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支持成人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第十二条 深入群众,办事公道,能对被检查单位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中肯实用的指导检查建议。

    第七章 评估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召开任课教师座谈会,进行教学检查,掌握教学信息,发布教学简报,并于每门课程结束或者每学期结束前组织学员对网络平台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测。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由学员评测和督学评测两部分组成。学员评测由网络平台统一安排,学员评测每学期一次。

    第十五条 督学测评是督学组代表学校对某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的整体测评。

    第十六条 某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分=学员测评分*70%+督学测评分*30%。若督学测评没有安排,按学员测评分*100%。

    第十七条 评分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使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良好的实践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从实践中得到实践能力的全面训练,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践和课外实践两大类。其中课内实践是专题实践性课程,包括技能实践和综合实践,课外实践包括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平台两级共同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负责对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与协调。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3.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组织实践教学工作经验交流及总结等;

    4.指导实践教学,协调处理实践教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组织实践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6.负责实践教学成绩审核。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践教学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分学期制定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2.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相关实践教学工作细则,选派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3.负责实践教学过程管理,检查和监督实践教学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进行实践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

    5.负责收集、汇总、归档实践教学工作各类教学文件及资料。

    第三章 教学实施

    第七条 实践教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学期末,继续教育学院上报下一学期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计划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实践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指导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实践教学成绩考核与评定,实践教学文档管理等。

    第十条 根据成人教育特点及实际情况,实践教学可以采取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方式。

    第十一条 课内实践(专题实践性课程)。

    1.技能实践主要是结合职业技能考试和主要专业课程的课程内容进行的现场实践。综合实践是结合主要的专业课程,到相关部门或岗位从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

    2.技能实践和综合实践一般采取学生自行联系、分散进行的方式,亦可采取远程网络视频学习。可由网络平台选派专业指导老师全程网络化指导,或由学生实践单位有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专业指导。

    3.技能实践和综合实践结束后,学生应提交实践报告。

    4.学校选派专业老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实践报告进行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实习。

    1.实习是学生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包括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等。

    2.实习文本资料主要包括:实习大纲、实习任务书、实习指导书、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等。

    3.根据成人教育学生的特点,实习可采取分散实习的形式,实习地点(单位)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选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网络平台根据实习实施计划,安排专业指导老师进行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

    4.学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

    5.实习结束后由学校选派的专业指导老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进行成绩评定。

    6.继续教育学院将派人深入实习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的进展情况,实习效果、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学生的实习报告等。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成绩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和存档。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成绩评定。

    1.课内实践(专题实践课程)应结合实践报告、学生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2.课外实践中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或教育实习、毕业实习,应结合实习鉴定表和实习期间学生表现等各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要求:

    1.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且有相关专业实践教学指导能力和经验,责任心强。

    2.根据相关要求,拟订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和方案,全程参与学生指导。

    3.积极做好动员工作,使学生了解实践教学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实践教学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4.采用有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学生实践情况。

    5.负责学生的成绩评定工作,进行实践教学工作总结。

    第六章 文档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实践(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文本、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实践教学成绩单等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成绩汇总表等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 各类实践教学文档材料统一保存。保存至学生取得毕业证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函授、业余教育等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管理,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

    第五条 除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应征入伍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录取新生须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学生的前置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校本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或者其他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凭有效证明向校本部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1年。申请入学后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由所在校本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校本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待清查的,须于入学后3个月内向学校提供前置学历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未通过的,取消学籍。学生学籍状态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校本部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籍卡)、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校本部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校本部要组织学生注册报到。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当向校本部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缴费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操行两个方面。课程考核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了解学生实际学业水平。操行考核按照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情况,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面授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者视为旷课。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缓考者可正常补考1次,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考试作弊者成绩按“0”分记载,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专业者,应在第一学年进行申请上报。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进行,即所转入专业须与学生入学专业成人高考考试科目相同,音、体、美相关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九条 转学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四)在校期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经学校审批同意,一般休学期限为1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年。学生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须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学生本人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学生申请复学经复查未获批准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未按学校规定交清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申请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学校将适时组织优秀学生评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包括毕业设计、实习),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令退、自退者),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根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长春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训练,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育过程,是达成毕业要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的规章制度,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协助网络平台解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质量监控、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网络平台贯彻执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质量监控,拟订具体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实施细则,做好指导教师选派、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与审题、任务布置、师生动员、答辩资格审查、答辩成绩评定、工作总结与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与学生

    第六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水平、较好专业修养、较强写作能力,应有认真的工作态度,熟悉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经历。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5人,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同一专业学生,不得多专业指导;特殊情况须报学校批准。

    2.指导教师应将学校审核后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及任务书下达给学生,明确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并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资料与指导阅读。

    3.指导教师应审定学生的写作提纲,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定期辅导答疑,认真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纠正错误和问题,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完善毕业论文(设计)。

    4.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必须有书面记录,指导次数按照要求执行。

    5.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努力学习,勇于创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并按学校规定装订、归档。

    2.虚心接受老师的指导和检查,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树立正确学术思想,培养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科学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和敬业精神。

    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四章 各环节要求

    第九条 选题与开题:

    1.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又要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应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工作性质,组织指导教师拟定难度适当、知识面和理论深度适中、具有实际意义、有一定创新性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2.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原则上一人一题。个别专业如采用同一个大题目,则每个学生应独立完成一个小专题,并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3.题目和分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指导教师应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内容:

    1.论文类要理论联系实际,立论正确,主要观点要有创新,理论依据要充分,数据资料要准确,论证要严密,推导要正确。

    2.设计类应进行分析和方案比较、选择,涉及的工艺、技术等问题要有创新,内容要规范。

    3.文科类论文一般不少于6000字,理科类、艺术类等专业论文一般不少于5000字。

    4.毕业论文(设计)应包括:题目、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内容。其内容要求及格式规范严格按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撰写过程:

    1.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一般应经过选题、广泛查阅资料、成文三个过程。毕业论文(设计)内容要力求创新,不能是一般的译文或一些文章的抄袭拼凑,要有原创性。

    2.学校要根据专业及学科特点,规定指导教师与学生面授答疑的次数。

    3.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要求书写,否则将不允许参加答辩。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

    1.学校要组织好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的重点应放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进度上。检查内容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教师指导是否到位、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是否合理等。

    2.学校要对毕业论文(设计)的中期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反馈有关信息,同时督促师生做好下一阶段工作。

    3.继续教育学院对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抽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便于调整、改进下一步工作。

    第十三条 答辩:

    1.所有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均需答辩,答辩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立答辩委员会与专业答辩小组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应包括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专业答辩小组由三位以上教师组成。

    2.答辩前,要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允许答辩:

    ①出现抄袭、代写等现象;

    ②毕业论文(设计)重复率检测未通过者;

    ③不符合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要求者;

    ④不按进度安排要求完成任务者。

    3.答辩时,学生应首先简述本人基本情况及毕业论文(设计)主要内容,然后由专业答辩小组提问。

    4.第一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经由纠正符合要求后,准予补充答辩。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过程文字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应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学生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创新能力、答辩中的自述和回答问题情况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核。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优秀比例控制在15%左右。

    3.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由专业答辩小组集体评定、答辩委员会审查,答辩委员会主任、委员进行审核并签字,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4.第二次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或答辩不合格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修改,经评阅通过后定稿,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答辩。

    第五章 进度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在最后一个学期期初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题目。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毕业学期计划四分之一时间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总结和文档整理工作时间,答辩和成绩评定应安排一周时间。

    第六章 总结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应尽快完成答辩档案资料的整理与答辩工作的总结,登录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报送论文及论文登记表时一并报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由继续教育学院留存。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答辩安排、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原稿(含电子版)、任务书及成绩单由网络平台归档保存。学校将定期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