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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08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教学环节,是高等学校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所进行的全面的综合训练。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模拟、数据处理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文献资料查阅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等基本技能。

第四条 培养学生严谨求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专业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原则上集中在第八学期进行,一般应于毕业论文(设计)开始的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将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录入长春科技学院论文管理系统中,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毕业论文(设计)开始前完成文献阅读、外文翻译等前期准备工作,集中用于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的时间不得少于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周数。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原则

第八条 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学生巩固、深化、综合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

第九条 选题应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结合生产(含建设、工程、管理、服务等)实际、科研课题与实验室建设的题目。

第十条 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要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应与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更新内容,增加现代化技术和计算手段。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的确定,应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题目大小和难易要适度,防止贪大求全或过小过窄,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申报题目一律经分院或专业集体讨论确定,以保证题目的深度、广度、工作量的合理性及题目结果的预测性。选题经分院院长或专业主任同意,分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题目确定后录入长春科技学院维普论文管理系统中,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题目。学生也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特长和兴趣自拟、自定题目,自拟题目需经学院或专业讨论审核。学生最后选报的题目由分院或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在第学期确定。

第十四条 题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如必须改动时,学生需在论文系统中提交题目修改申请,经指导老师审核后可执行新题目。

第十五条 近三年毕业论文(设计)课题或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5%。

第五章  毕业论文(设计)对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可在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下完成。

第十七条 在外单位结合科研和生产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可以聘请相当于讲师以上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分院或专业必须指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共同指导,明确教学要求和进度,协调有关问题。要求校内企业双导师指导比例不低于本年度毕业生的50%。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负责,并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每个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各专业可以适当聘请校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由分院或专业指定校内联专业教师,并填报《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外聘指导教师审批表》。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题目申报程序,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开始前各方面准备工作,编制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严格掌握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标准,及时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并写出评语、评定成绩,还要根据分院或专业安排认真参加答辩工作。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或联专业沟通1次以上,检查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并进行答疑。对毕业论文(设计)中学生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答疑或提供资料线索。在整个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及时在论文管理系统中填写指导记录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教书育人;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及设计思想与设计方法的指导;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造性,努力培养学生严肃、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指导教师还要具体指导学生做好调查研究、查阅文献、阅读中外文资料、使用工具书、绘图、计算、整理资料、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因公出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同时还要上报教务处。外出时间超过两周者,应由分院委派相当水平教师代理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完成每一阶段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并关心爱护学生,帮助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的一项独立工作。学生本人应充分认识毕业论文(设计)对自己全面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通过努力工作获取知识、增长才干、自我训练,培养自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按照《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附件1)和《长春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自觉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学生应按规定向指导教师做阶段性工作汇报,听取导师意见,以便顺利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外结合实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及分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要尊重所在单位安排,遵守所在单位和部门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领导,爱护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期间要求学生每天出勤不少于8小时,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者,亦应遵守有关单位的作息时间。学生因病、因事须请假,请假1—3天者须经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分院院长或专业主任批准。凡未获准假,擅自停止工作者,按旷课处理,旷课累计6天(含6天)或请假累计12天以上(含12天)者,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不得抄袭和弄虚作假。要求重复率及AIGC均不超过30%,否则不准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应认真规范,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否则不准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三十一条 对毕业论文(设计)期间不服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毕业论文(设计)的进行,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采用分院、专业两级答辩制度。成立分院、专业答辩小组,按照《长春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暂行规定》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各分院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的要求,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答辩内容以毕业论文(设计)为主,也可以涉及与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相关的其他学过的知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在答辩前应按学校规定聘请业务相通的人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全面、认真的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及材料,并写出评语。对有立论错误、原理问题、理论与实验不符等原则问题,应退回修改或重作。

第三十六条 凡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都必须参加答辩。不答辩者,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回校参加答辩。

第三十八条 申报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须参加分院级二次答辩。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评定成绩的主要依据是:

(一)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成果;

(三)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图纸的质量;

(四)答辩中回答问题的情况;

(五)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表现包括认真努力程度、学风等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用多等级分制。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采取“结构分”的评分方法,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其中,指导教师的评分权重为40%、评阅人的评分权重为10%、答辩成绩的评分权重占总成绩的50%。

第四十二条 评阅人原则上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且由分院院长或专业主任选定。评阅人评阅后应在《毕业论文(设计)手册》中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签名。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分院答辩委员会最后确定,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一般每个班优秀率(成绩为优秀,A+或A)占15%(其中校级优秀率为5%),良好率(成绩为良好,A-或B+)占30%-40%。对于没有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或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不认真、弄虚作假、抄袭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分院、专业应认真做好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分析报告,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领导及质量监控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分院院长具体领导,分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教务处和各分院要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工作。检查以分院、专业为主,分院、专业检查至少要每月一次,教务处主要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是学校针对教学质量进行自检、自评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质量监控的重要途径。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采取分院、专业自评、学校(教务处)评估的方式进行。

(一)分院自评。以分院为单位,在组织教师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措施的基础上,进行自评工作。自评工作应在次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前完成。

(二)学校(教务处)评优。根据各分院自评结果,学校组织专家组,在严格评审、专业汇报、答辩的基础上,评选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优秀分院,并进行表彰。

第十章  毕业论文(设计)的资料归档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将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纸质版整理后装入《长春科技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资料袋》,交指导教师统一送交分院资料室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电子版以专业为单位交由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第四十九条 各分院要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资料都要在答辩结束一周内收齐,并登记造册,编号归档。

第五十条 各分院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原件一至两份,在答辩结束一周内由各分院统一送交教务处,汇总后交学校档案室归档。院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由学校编制《长春科技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用于全国高校交流和归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属公款购买及复印的毕业论文(设计)所使用资料,用完后一律交分院登记造册归资料室保管。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科技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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