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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吉林省学位办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凡我校经国家批准设立并招生的专业,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具备的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士学位授予对象是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本科毕业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在校期间受过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者已经撤销处分,但是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者;

4.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本校学生,本人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分院认真审核其学业成绩和表现,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提名;

(四)各分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条  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细致、按时完成审查工作。

(二)各分院要严格按照授予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授予比例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名名单)。

(三)对于已确定录取为研究生或被批准入伍参军的本科毕业生(以获得通知书为准),在GPA不超过0.5的范围内可适当照顾。授予率偏低或偏高的分院,参照授予条件,应适当调整GPA标准。

(四)对于在读期间受过一次记过处分,并且已经撤销,毕业时GPA≥3.0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其综合表现决定是否提名。

(五)校学位办公室在审查、协调各分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时,应注意全校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全校各分院学士学位授予率均应控制在规定的比率以内。

(六)学位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程序、严密审查,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七)学位评定结束后学校学位办公室不再受理任何补授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