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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2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工程思维训练、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训中心、创新实践基地等各类平台(以下统称“实验室”),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本校学生学习与实践的需要,放开时间、空间和内容的局限,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与实践的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围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逐步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势,提高使用效率。

开放的形式与程序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  时间开放:全校各实验室,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计划外安排时间向学生开放。时间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全天开放:实验室每天不少于6小时的开放运行管理模式。

2.定时开放:实验室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

3.预约开放:实验室根据提出预约申请的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实验用的设备等统筹安排,批准学生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实验的开放模式。

4.阶段开放:实验室可根据需要在某一时间段集中开放。

第六条  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适当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并纳入学分,开放实验室提供足够项目可供学生选择,内容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开放。

2.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选修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开放。

3.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直接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验室里完成教师科研课题某一方面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开放。

4.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室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与各类竞赛训练有关的实验活动。

5.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学生科研课题、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自带实验项目和实验经费,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开放。

第七条  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开放程序:补做或加做教学计划内实验项目的学生,自行与开设该实验项目的实验室联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安排,预约确定实验时间。

第八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程序:学生在每学期末,根据规定的程序,从各学院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库中预选下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经项目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录取,教务处确认后在学期结束前公布学生选修结果。

第九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程序:教师根据科研课题研究需要,通过适当方式选择部分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工作,并将参与研究的学生名单和主要工作内容通过所在学院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条  竞赛训练的开放程序: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竞赛组织分院(部)报名;竞赛组织分院(部)通过适当的方式录取学生,并及时向教务处提交录取名单。

管理与要求

第十一条  能够承担学生各类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践教学的实践平台,立为开放实验室,是按学科专业设置的学习训练平台。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学校统筹,各分院分管教学或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开放实验学生的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实验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后,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学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指导教师可直接确定其此次开放实验成绩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认真作好开放实验的指导记录,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过程考核确定学生的开放实验成绩,连同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分院相关部门存档。

开放实验室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实验技术人员为开放实验提供仪器设备、材料等技术物资保障,学校予以教学工作量补贴,算法如下:

1.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按照《长春科技学院关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课时酬金的规定》计算;

2.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的开放:按照《长春科技学院关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课时酬金的规定》计算后折半发放;

3.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按照《长春科技学院关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课时酬金的规定》计算后折半发放;

4.竞赛训练的开放:

(1)已列入教学计划的培训、训练活动,按照《长春科技学院关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课时酬金的规定》计算,不再另计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

(2)未列入教学计划,但以课程教学形式或以个别团队(或个人)指导为主进行的竞赛训练活动,按照《长春科技学院关于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课时酬金的规定》计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十九条  上述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均包含教师指导工作量和实验人员的实验准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量,其中教师指导工作量一般不超过总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具体由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自行协商分配确定。

第二十条  为保证开放实验的质量,每个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同期选修人数需超过15人方可开放,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人数需超过5人方可开放,竞赛训练需超过8人方可开放(总学时不应超过36学时)。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部)及各级各类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开放力度,为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