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创优精神和创新创优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优势发展、卓越发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依据教育部系列“卓越计划”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卓越学分是指本校在籍大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兴趣和爱好,独立完成或在校内外教师、行业企业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范围的科技研发、深度学习、学科竞赛、优势发展等活动,从而取得的具有创造、创新、创优意义的智力及其它成果,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卓越学分评审委员会,负责裁定本管理办法附件1以外项目的认定及赋分等事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育教学、创业就业、学生管理、科技发展的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科研处、创新创业学院以及各分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各分院成立卓越学分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学生卓越学分的审定工作,评审小组由党政领导、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各专业负责人等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分院教学秘书负责学生卓越学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卓越学分共分A、B、C三类,获得途径主要包括:
(一)科技研发,获得A类学分。包括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被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获得科技奖励、专利、软件著作权,承担并完成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等。
(二)学科竞赛,获得B类学分。包括参加各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各类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体育竞赛,以及发表、展览文艺作品等。
(三)深度学习,获得B类学分。包括强基班学习、课程拓展学习、课外专业实践、专业拓展训练等。
(四)创业实践,获得B类学分。包括获得创业奖和实施校内外创业实践。
(五)创新训练,获得C类学分。结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六)能力证书,获得C类学分。包括获取外语能力证书、计算机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七)其他,经学校、分院卓越学分评审委员会(小组)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卓越学分获得项目及得分标准见附件1:《表1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卓越学分A类赋分表》、《表2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卓越学分B类赋分表》、《表3长春科技学院大学生卓越学分C类赋分表》;课程拓展训练见附件2:《课程拓展训练的概念、开展及考核》。
第五条 允许各教育教学单位(分院)在附件1、2所规定内容的范围以外,依据本单位教育教学实际和学生发展需要,遵循本办法主旨精神,对相应的活动及项目予以赋分,但遵循等重等分原则,即附件外项目所赋分值应与附件内所列项目等重等分,不可份量过轻或分值过大,造成短板效应。
超出附件范围赋分要事先以纸质报告的形式征得教务处同意。教务处难以确定或与报告单位意见不一致时,报学校卓越学分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六条 教务处针对每位在校学生设立卓越学分档案,并负责全校卓越学分的管理工作。卓越学分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一)申报。学生通过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卓越学分申请表》(附件3),连同完整的证明材料统一报送至所在分院教学秘书处。
(二)初审。分院教学秘书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三)核定。分院卓越学分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分院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后的结果要以张贴或网上公布的形式进行公示。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卓越学分经分院院长签署后,由教学秘书报送至学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对各分院报送的材料及认定结果进行复核,无异议者予以确认;有异议者应与分院沟通协商或报学校卓越学分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七条 学分认定工作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其余时间不办理。
第八条 学校对卓越学分获得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现象将予以严肃处理。学生(本人或帮助他人)通过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卓越学分的,教职工帮助学生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获得卓越学分的,除扣除所获学分外,还将受到表1所示处罚。
表1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分处罚表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分数 | 对学生的处分 | 对教职工的处分 |
0.5学分 | 警告 | 诫勉谈话 |
1 ~ 1.5学分 | 严重警告 | Ⅲ级教学事故 |
2 ~ 2.5学分 | 记过 | Ⅱ级教学事故 |
3 ~ 4.5学分 | 开除学籍,留校察看 | Ⅰ级教学事故 |
5学分及以上 | 开除学籍 | 解除聘用合同 |
第九条 卓越学分可有以下应用:
(一)A类学分。A类学分可以1:1的关系置换通识必修课以外的所有课程学分及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除外),即换取被置换学分的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免修(免考),置换免修的课程按65分记;A类学分还可以1:10的关系置换所有课程的课程成绩(不免考),卓越学分的置换单位为0.5及0.5的整数倍学分。
(二)B类学分。B类学分可以1:1的关系置换专业选修课程,即换取专业选修课程免修(免考),置换免修的课程按65分记;B类学分还可以以1:10的关系置换所有课程的课程成绩。
(三)C类学分。C类学分不能置换课程学分,仅能以1:10的关系置换所有课程的课程成绩。
(四)学分在置换使用时,要先有学分,后进行置换;每学期允许置换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不超过2门,允许置换的成绩总和不超过50分;欲通过置换增加成绩课程的期末卷面成绩不低于45分(少数民族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不低于40分,辅修学士学位的,主修课程的卷面成绩不低于至40分);欲置换以往课程学分及成绩,要先选择重修,且不违反每学期允许置换的课程不超过两门、允许置换的成绩总和不超过50分之规定。
(五)学分置换在每门课考试前的任何时间都可进行;成绩置换在课程考试后、新学期开始的前三周内进行。学分与成绩置换的流程是:学生通过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卓越学分置换表》(附件4),经分院审核,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学分置换后的课程不能再以成绩置换的形式增加成绩;补考成绩也不能以成绩置换的形式增加成绩。
(六)毕业前,学生未置换使用的卓越学分累积达到15学分者(本科生)和10学分者(专科生),在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授予“银质卓越奖章毕业生”称号;未置换使用的卓越学分累积达到25学分者(本科生)和18学分者(专科生),在符合毕业条件的前提下授予“金质卓越奖章毕业生”称号。
(七)学生毕业前,教务处将学生个人卓越学分的获得及使用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表1 长春科技学院卓越学分A类赋分表
表2 长春科技学院卓越学分B类赋分表
表3 长春科技学院卓越学分C类赋分表
附件2:课程拓展训练的概念、开展及考核
附件3:长春科技学院卓越学分申请表
附件4:长春科技学院卓越学分置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