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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考风、严肃考纪

发布日期:2016-12-13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去迎接考试呢?无论怎样,希望大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考试,千万不要触碰考试作弊的红线!从去年起,考试作弊已正式列入我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人事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我校针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现象,对如何认定违纪、作弊行为及纪律处理也做出规定。违纪行为的认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者;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者;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者;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交卷后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作弊行为的认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座位旁、书桌内有翻开的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电子设备等物品者;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3.在桌面、身体某些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2.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草稿纸、答卷或纸条者;3.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实施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者;通过视频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对涉及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违规行为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违规记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必须由2名以上监考人或者巡视人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请人代考、代人考试、第二次作弊等违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犯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参加各项评奖;不能评定困难补助;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已评上的应予撤销(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未发放的不发,已发放的退回)。凡预备党员学生作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学生作弊者按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其职务。学生作弊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诚信记录,不得撤除。

上述违规行为的认定及纪律处分望同学们周知,希望大家端正考风、严肃考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