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关注长春科技学院资产设备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固定资产登记流程

长春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19

长春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中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在教职学工中,经常开展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清查、调拨、维修、报损、报废均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层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由一位院长,各院、各单位由一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各院、各单位并安排一名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校、院(各单位)二级管理体制,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 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批量招标采购组织工作。

二、 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落实。

三、 负责汇总固定资产年度申报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五、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六、 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 各院、各单位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设备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聘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书,经资产设备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主管校长负总责。资产设备处为固定资产的财产主管部门,财务处为固定资产的财务主管部门。从财产角度来划分,资产设备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仪器设备、实验家具、文物及陈列品、教学和生活及行政办公家具、被服装具;后勤办归口管理全校的房屋、建筑物、植物等;图书馆归口管理全校的图书、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资产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本单位固定资产。全院人员都必须尊重资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各单位的分户帐都以资产设备处的数据为准,每台仪器设备要在明显处粘贴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编号、标签实物要与计算机数据库相符。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资产设备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图书、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除外)分类分户明细账。资产设备处和财务处每月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和各院各单位每半年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物相符。年终全面进行帐帐核对及帐物核对。

第十条 严格禁止随意拆改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提出拆改方案,资产设备处审批。

第十一条 全院固定资产原则上都在单位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携出院外时,须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要按时返还,造成损坏或丢失,按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单位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致使发生被窃、遗失,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以至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按市场价格(调拨价格)或评估价格由资产设备处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账。

第十四条 每年一月份学校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使用单位的帐、卡、物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固定资产计划管理。学校在定任务、定规模、定专业、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总体布局和规划,力争各方面建设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设置、中途下马、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现象。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由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报送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十七条 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生产等专用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后勤、行政办公等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 房屋及建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及器皿

(13)家具 (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任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及参考金额,报资产处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资产处组织统一订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资产设备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对资产进行清点,清点后填写,《到货交接单》,使用单位按照《长春科技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资产设备处提交《使用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申请》及《使用单位仪器设备质量技术验收记录》,并提出校级验收,资产设备处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校级验收。若使用单位验收不合格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以便办理换、退货、索赔等。若超期验收,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增添固定资产时,单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认真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两份(要有单位主管、采购人员、验收人签字盖章)到资产设备处进行登记、入账;经资产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盖章之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产报销手续。否则一律不能报销。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指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丢失和变价等),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时,保管使用单位要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丢失)申请表”,并认真进行技术检查后,报资产设备处。学校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院长批准。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拆改用于修复其他仪器设备,处理残值按原开支费用科目如数上缴。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调拨时应详细填写调拨单,资产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后,进行实物交接。校内调拨,报资产设备处审批;校外调拨,报资产处管理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固定资产院内借用,由各单位之间互相协商决定并办理借用手续。院外借用时,须经主管院长领导批准,对临时借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期催还。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学校内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不允许将所使用固定资产带到新调入单位,特殊情况出外(岗位撤并),但是必须到学校资产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机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设备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院长批准公布之日起实行。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邮编:1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