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购置仪器设备的质量,加大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力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资产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验收组织工作,使用单位负责的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工作。审计处负责验收过程监督工作。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统一购置的大批量仪器设备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设备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共同点数交给使用单位保管,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到货交接单》,验收步骤分为使用单位验收、校级验收及最终验收三个步骤完成。
一、使用单位验收
使用单位验收是指在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厂家工程师一起进行的验收。
验收内容:
1、开箱前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开箱后 清点台(件)数,核对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生产日期等与合同的相符性;清点零配件、电源线、配套维修工具、试机用品、保修证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与装箱单的一致性;
3、检查仪器设备外表和附件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情况。
4、技术性能验收 在厂家工程师的指导下,使用单位按照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手册,在拟定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装、调试开机,对仪器设备的逐项功能和指标进行校验。
5、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向资产设备处申请校级验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使用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申请表》及《长春科技学院使用单位仪器设备质量技术验收记录》。
二、校级验收
校级验收是指在使用单位验收通过后,资产设备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 后,组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供应商、验收专家和学校审计处等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参与的验收。资产设备处负责组织验收,供货商参与验收,专家负责技术质量验收、审计处负责监督验收。
验收内容:
1、仪器设备运行调试情况,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等。
2、提供的后续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3、所购设备以合同为准逐项验收,如发现使用单位验收有漏项等问题,须按使用单位验收程序全部复验一次。
4、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的复验,必须由专家主持验收,逐项检查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运行情况。
5、捐赠仪器设备验收,资产设备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等人员组成四方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捐赠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6、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对于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单位要提交材料清单,详细图纸,技术说明和测试报告。资产设备处、研制单位技术专家,审计处,财务处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并填写长春科技学院设备验收报告单。
7、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在《长春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校级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存档备案。
三、最终验收
最终验收是指相关设备校级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质保金支付前的验收工作。资产设备处负责组织验收,使用单位负责技术质量验收、审计处负责监督验收。
1、仪器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型号、功能参数、数量。
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供应商进行维修整改。
3、整改完成后,填写《长春科技学院仪器设备最终验收报告》,由资产处、使用单位及审计处共同签字确认。并由资产设备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验收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含补充协议)、技术合同、买卖双方订立的供货协议和招投标材料、验收标准、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主动做好货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如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资产设备处提出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原则上不执行验收。
第四章 验收期限
第八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贵重仪器设备视情况确定。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因特殊原因导致验收延期,应由责任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资产处审核后酌情处理,造成相关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章 验收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九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验收时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并应及时报告资产设备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如是供应商原因,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如未经资产设备处批准,使用单位私自要求,使供应商不按合同供货的,应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关的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经资产设备处备案,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验收。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金额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应商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如因使用单位的客观原因(如:存放地点、水、电等),致使仪器设备不能开箱或正常运转,导致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的,应由使用单位和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质保期相应顺延。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方可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通过后,相关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使用单位应在验收结果一栏签写验收合格字样。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相关材料应存档。
第十二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能完全合格的,按本章第九条第三款执行,商定结果报资产设备处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