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长春科技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单位考察锻炼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9-21

  为适应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强化“双师型”队伍建设,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企业实践教学管理,强化企业实践教学过程监控,全面了解企业实践教学学生动态,深化产教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主要任务

1. 选派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是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教学能力,进而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途径。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实践锻炼。

2.顶岗(挂职)锻炼。在企事业单位的具体生产和管理岗位上,参与岗位的全面工作,掌握岗位知识与技能。在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同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了解专业发展方向,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3. 考察研修。到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研修,深入了解企事业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形成考察研修报告,对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探视检查。探望企业实践教学学生,听取学生对企业实践教学的感受、意见和建议。开展学生访谈,及时了解学生存在的问题及思想动态,做好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和职业品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思想问题。对企业实践教学过程中离岗、异动的学生做好跟进及再推荐工作。检查指导企业实践教学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进度,督促学生做好企业实践教学记录,检查企业实践教学报告填写情况。

5.基地管理。加强与企业及企业导师的交流沟通,开发、维护企业实践教学基地。

二、 主要形式

1.教师赴企事业单位考察锻炼可采用脱产或半脱产方式进行。每次脱产考察锻炼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半脱产考察锻炼可以利用无教学任务的时间进行,半脱产考察锻炼教师至少完成学期专业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一半。

2.顶岗锻炼需脱产,每次顶岗锻炼的时间以半年为宜。考察研修以半脱产为主,每次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三、 相关要求

1.考察锻炼单位的选择须与教师所从事专业对口,与学生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向紧密相关。各院(部)应优先推荐教师到学校产学研基地、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并积极建立本院(部)教师校外实践锻炼基地。考察锻炼单位地点采取就近原则。

2.校领导,教务处、就业处、学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对各分院考察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考察不到位的进行督促,对严重不到位的在考核中予以体现。

3.各分院负责进行所有企业实践教学岗位的全面考察、指导安排,将教书育人的理念落到实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对企业实践教学的考察面要达到100%,每个学生企业实践教学期间被考察指导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4.各分院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考察与指导,并对本部门考察情况进行检查。

5.各分院有专人负责每学期末按要求通过企业实践教学管理系统上报下学期考察计划,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批后,组织协调各分院实施考察。

6.考察人员按要求做好企业实践教学考察记录,实践教学科认真做好考察记录统计工作。

7.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考察、管理,以确保实习质量。

四、 管理与考核

1.各院(部)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部门教师赴企事业实践考察锻炼计划,并于前一学期期末前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2.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考察锻炼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参加实践锻炼教师如遇特别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实践考察锻炼时间,应由本人事先向院(部)和所在实践考察锻炼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和所在实践锻炼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3.实践锻炼期满后,教师应立即返回原工作岗位,并按实践考察锻炼任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 相关待遇

1.交通补贴。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在市区内半脱产参加实践锻炼的,每天补贴市内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实践锻炼单位在在市区外的,报销往返路费一次,报销标准执行财务处相关文件。

2.食宿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3.工作量补贴。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考察锻炼的教师,经学校完成考察任务认定后,考察锻炼期内按教学工作量标准进行折算。

4.对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考察差旅费按《长春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资金从本部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中支出。

5. 如考察锻炼企业负责交通食宿费用的,学校不予重复报销。

、政策措施

1. 学校对赴企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经历累积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教师,经审核通过后,颁发《长春科技学院教师赴企事业实践考察锻炼证书》。

2. 各院(部)教师参加实践考察锻炼情况将作为一流本科专业、一流本科课程等教学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3. 从即日起,45 岁以下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任现职期间至少须有一个月(累计)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考察锻炼的经历。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