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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与培养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08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要求,为了打造一批既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推动学校转型发展,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条件

双师型教师是指既具有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理论教学能力,又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本专业的实践操作技能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具体标准为:

(一)专任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的相关专业课教师定为“双师型”教师:

1.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含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专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以会计专业为例,有会计行业从业资格证,且具有会计师证或注册会计师证等,其他专业类推;

2.每两年有两个月以上(可连续计算)在企业或与专业相同行业从事本专业相近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关行业实践证明、具有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实训的能力。

(二)工科类专业近五年主持一项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应用技术成果,并转让得到实际应用的,可聘为“双师型”教师;

(三)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的外聘教师,具有专业及相应行业对应等级以上技术职称(含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且教学效果良好以上者可聘为“双师型”教师;

(四)具有专业或行业背景,能全面胜任指导学生实训、实习活动的或教学效果优良,具有相应专业或行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含有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可聘为“双师型”教师;

(五)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改进实验技术手段方法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六)能有效促进教学单位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提升,并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经学校双师型教师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的其他条件;

(七)对于因任职时间短而未取得中级教师职称的年轻教师,教学效果优秀,且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也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八)专任教师按照学校相关政策及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关于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要求的教师也可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

双师型教师资格确认每年9月受理一次,程序如下:

(一)本人填写《长春科技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确认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所在学院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人力资源处;

(三)人力资源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组织双师型教师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结果公示5天,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四)经学校认定通过后的教师,学校颁发长春科技学院双师型教师证书。

第四条  “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政策

(一)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职称资格、考评员资格的培训考试。从2017年7月起,学校教师考取各类职业(执业)职称资格证书的报名费凭报名发票报销,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报销,高于500元的按500元报销;

(二)学校结合政策积极组织、鼓励、支持院(部)或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寒暑假自行联系安排实践活动,学习计划由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三)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加强“双师型”教师培养,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实践和科研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四)选送部分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在寒、暑假有计划地选送专业骨干教师到教育部指定的培训基地学习或其它企事业单位学习;

(五)在满足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带薪脱产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实践工作和进修学习,同时按照学校规定签署有关协议。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一)被学校确定为“双师型”教师、经考核合格者(获得校内外教师讲课大赛奖项或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免去当年考核),标准工作量按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分别补贴3、4、5、6元/学时,超课时费按初级、中级、副高级、高级职称分别上调4、5、6、7元/学时;

(二)在职称评审、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国内外进修访学、岗位聘用、教学安排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加教科研项目开发、教学基本建设、指导年轻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的考核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的考核与全校教职工年终考核工作同时进行,考核标准参照认定条件。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双师型教师称号,并收回证书。若其已享受课时费上调待遇,则取消其下一年度课时费上调金额;

(二)在年终教师表彰奖励中,设立“优秀‘双师型’教师”奖项,并颁发奖牌;

(三)双师型教师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需重新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权归属校人力资源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