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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四新”建设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新增专业应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对接吉林省东中西“三大板块”战略、高质量发展战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专业设置应坚持“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原则,通过“新增设置、压减停撤、交叉融合、改造提升”方式,新增设置一批急需紧缺专业,限制压缩一批饱和过剩专业,停办撤销一批错位低质专业,交叉融合一批新兴特色专业,改造提升一批传统学科专业,实现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适时调整和优化专业布局与结构,建立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对专业建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各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应指导各专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专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和矛盾,突出院系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负责将本院专业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等落到实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机构,全面指导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工作,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新专业设置、专业暂停招生、专业恢复招生、专业名称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调整、专业修业年限调整等,审议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各学院院长为本学院专业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教学院长组织实施,各系具体落实。学院出台支持保障政策,指导学院内各专业制定建设规划,明确专业建设目标和重点,组织完成本单位新专业申报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负责带领专业教师队伍完成专业建设规划,具体实施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专业设置依据

第八条 在对各专业建设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业结构优化的主要依据。专业评价主要考核以下方面:

(一)目标定位。考核专业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建设思路是否清晰,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等。

(二)生源质量与就业质量。依据学生处相关文件,对各专业生源质量、就业质量综合评价。

(三)专业办学实力。考核专业师资与教学条件、教学建设与改革、学生学习效果和满意度和学科支撑等情况。

(四)专业特色。考核专业是否具有显著特色,以及在全国同层次同类专业中是否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等。

第四章 新增专业申报条件程序

第九条  从严控制新专业设置,原则上在学校总体专业规模布局控制下,按照“增一撤一”原则设置新专业,不符合学校服务面向和发展定位的专业不增,社会需求不足的专业不增,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不增,省内已设点数过多的专业不增。

第十条 新专业设置实行预备案制度,拟新增本科专业应于每年1230日前进行预备案,经分院研究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学建设科。

第十一条 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布局的规划;

2.具有完整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

3.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4.有支撑新设专业的相关学科、专业条件及相关科研背景,能配备完成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5.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其中实验室建设、专业图书资料收集、落实实习场所等项目配套经费均需落实);

第十二条 申请增设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62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申报新专业调研报告(应包含省内外专业布点情况、布点专业建设水平)

2. 申报新专业专家论证报告

3. 支撑新专业的学科建设情况报告(是否双一流、特色、建设水平)

4. 新专业与吉林省高质量发展战略、“六新产业”服务情况、“四新”专业的契合度分析报告

5.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6.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7.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8.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协议、相关实习实训基地协议等

9. 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10.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专业,次年可正式招生。

第十四条 新办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一般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副院长或该专业带头人担任。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等。

第十六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十七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科技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3年4月28日制定2022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