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校的建设,使党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建设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原则,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对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全面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
(二) 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
(三)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为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对党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并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日常工作由党校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要成立党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党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部门负责同志要到党校讲课,并参加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
第三章 培训的任务和管理
第八条 培训班的学员主要以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为主体,培训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党性修养等。
第九条 党校举办的各种班次要严格管理,执行考勤制度,遵守学习纪律,保证培训质量。对学员在校期间的学习等进行考核考察。
第十条 制定评选党校先进学习小组和优秀学员条件。
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理论水平较高的、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党校教师以兼职为主。
第十二条 党校教师可采取外请内聘的办法。聘请对象主要为:党政领导干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教授和组织员等。在遴选教师时要充分考虑到教师的专业特长、教学经验、语言逻辑等方面的素质。
第十三条 党校任课教师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坚实的马克思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强的党性观念。
(二)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
(三)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四)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学是党校工作的中心工作,管理要紧紧围绕教学工作进行。要把党校办成学习的平台,理论与实际问题研讨交流的平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决定的工作平台。
第十五条 课程设置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要以理论武装促党建,围绕中心谋发展,以推动学校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为具体指导方针。
第十六条 教学内容主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知识为主,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学员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要采取集中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在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的同时,还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社会实践。
第十八条 教材由党委党校统一认购,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严格学员的制度,制定学员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成立学员学习小组,确定临时负责人。组织学员精读原著、听课或参观考察、研讨交流、考试考核与检查读书笔记是党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
第二十条 党校要把教员的教学效果和学员的学习效果放在首位。教学中要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教员和学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各自的优势,互教互学,教学相长。
第六章 党校的经费审批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应为党校划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党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党校购置音像、图书资料和教师讲课费、管理费等专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