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院师生党员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党性修养以及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能力,增强全体党员的党员意识、组织观念和自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使我校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校师生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和接受党组织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条 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事政治,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校和分党校具体承担。组织部为全校党员教育管理的宏观安排和组织单位,各党总支为党员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单位,学校党校要发挥其自身优势,在党员教育培训中起骨干和引导作用。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要利用学校安排的政治学习时间,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每月组织党员进行1-2个下午的政治学习。分院党校每学期要为全院党员上1-2次党课,每年要举办一期党员培训班,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教育。
第六条 组织部、党校和分党校要高度重视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组织部和党校要明确一名人员分管这项工作,分党校要明确一名支部委员专门负责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组织部、党校和分党校每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学期要有具体安排。每年和每个学期的计划、安排要将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作出明确的计划和规定。
第八条 各教育培训组织单位在组织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对每次计划安排的教育培训的内容都要逐一落实,不允许任意减少或更换。
第九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的时间,组织部、党校和分党校都要按照计划和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自行削减时间。因紧急或重要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进行教育培训时要另行安排时间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条 在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各组织实施单位要在坚持计划、保证时间、落实内容的基础上,注重效果,保证质量。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时间与效果的统一。对党员的学习效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的成绩作为党员个人和党支部评先评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