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结合我校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发展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员发展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努力实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支部的目标,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师生员工中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应从新生入学起,以班级或团支部主题活动的形式对全体新生进行“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教育,并通过党建咨询、个别谈心、党章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宣传党的基本知识,使他们了解高校党组织的情况,了解入党程序,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在进校前曾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所在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并要求尚未被确定为积极分子且申请入党超过一年的学生重新提交入党申请。所在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包括材料接转),积极主动地与原中学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在中学时的表现情况,其培养教育时间连续计算。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中、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将符合条件的及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报党总支审查,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l~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党校学习,同时落实入党积极分子的谈心谈话制度。积极分子必须经过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被发展为党员。未经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采取由汇报人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口头汇报等形式进行。学生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份。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培养联系人要实事求是地在《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填写考察情况。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充实。对已丧失入党信念,表现落后,经长期教育仍不见效的,不再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要不断地吸收新涌现出来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由党支部提名,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政治审查合格,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党总支审核后,将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同时将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须学习成绩优异,班级成绩排名前三分之一且成绩绩点不低于2.6(含2.6),发展对象如果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以及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奖学金可优先考虑被发展为党员。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在列为发展对象之后,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党员预审手续
第十九条 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拟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的本学院、本部门内。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总支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公示无异议方可发展。
第二十条 材料齐备,党支部报党总支审查合格后,党总支应在《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党总支公章。
第二十一条 发展材料的预审工作,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应准备下列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3)本人的思想汇报(每个季度一份);
(4)政治审查材料(父母、爱人等的函调或外调材料);
(5)自传;
(6)群众意见;
(7)推优材料;
(8)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9)学习成绩单(至少是最近两个学期的)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10)《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表》、《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在预审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发展(特殊情况除外);
(2)未经党校培训,培训时间距发展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培训后不合格者一般不发展;
(3)未经政审或政审后不合格者不发展;
(4)团员未经过团组织“推优”、群众未经过党员推荐一般不发展;
(5)学生在发展前的一年内有补考、重修课程的原则上不发展;
(6)未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不发展;
(7)未经公示者不得发展;
(8)未来三个月内因毕业、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再发展。
第二十四条 材料不完备、不详的,组织部不予预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预审合格后,在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之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必须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情况下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并向支部大会做有关汇报(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书记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同意接受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赞成数、不赞成数、弃权数)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报党总支审议。
第三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要先审查《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再进行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党支部根据规定将发展对象中经讨论、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签名,由党总支、党支部盖章后,由党委组织部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印章。
第五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在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各党总支要组织新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要严肃认真,会场布置应庄重、简朴,宣誓会场必须按规定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横标,应明确领誓人和监誓人。
入党宣誓的程序是:
(1)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唱(奏)《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辞。
(3)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4)宣誓:宣誓人列队,面对党旗,举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领读下,宣读誓词。当领誓人读“宣誓人”后,宣誓人按照排列顺序,逐个报自己的姓名。如果参加宣誓的人数较多,也可齐声各自报自己的姓名。
(5)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6)应邀出席入党宣誓仪式的老党员、优秀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7)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8)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落实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人,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毕业时,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报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预备期到半年时,要向党支部写一份书面汇报,全面报告半年来思想、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针对入党时支部大会提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做全面的总结、评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转正公示(群众有反映尚未调查清楚或属实的,不予转正)。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应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待学校党委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在其《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印章。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1)本人按时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党支部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并进行客观评价,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将决议内容填入《入党志愿书》;
(5)报党总支审查;
(6)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7)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应准备的材料:
(1)《入党志愿书》;
(2)预备党员书面转正申请;
(3)《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4)《预备党员考察表》;
(5)预备党员书面思想汇报;
(6)预备期的成绩。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加强组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认真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切实提高党员发展质量。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规发展的学生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第四十二条 各党总支应按党内年报统计要求,分别建立申请人员、入党积极分子人员、计划发展人员、党员花名册,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遗失和延误。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