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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29 来源: 作者:党委组织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及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校师德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以建立长效师德师风建设机制为抓手,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于学校办学的全过程、各环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建设一支情操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把师德师风状况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和奖惩等的重要内容。教师有师德师风禁行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成立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共同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宣传、纪检、教学、科研、人事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校工会、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教师代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党委教师工作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各学院(部)成立相应的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各学院(部)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兼任。

第二章 师德师风教育与宣传

第六条 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师风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教师党员教育提供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教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牵头部门:党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牵头部门:教务处

责任部门:教师发展中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九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科研处

责任部门:人事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条 做好新入职教师教育。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开展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推进青年教师导师制,通过以老带新,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引领作用。

牵头部门:人事处

责任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政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一条 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培训、教学技能提升培训、专业能力培训等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

责任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教师社会实践。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服务切实增强师德师风教育效果。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三条 表彰师德师风先进典型。开展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师德标兵、最美教师等评选表彰活动,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弘扬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工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四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使宣传师德师风制度化、常态化,将宣传师德师风作为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师团队的感人事迹,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牵头部门:党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校团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五条 倡导师德师风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高水平的思政工作教师团队开展师德师风题研究,提高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提升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科学性。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科研处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三章 师德师风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师德师风考核评估机制。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人才引进、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师风审核把关。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师德考察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情况。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校人事部门对招聘和引进人才的师德师风审核评估,凡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者,不得聘用和引进。

牵头部门:人事处

责任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合教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分别从政治坚定,依法执教;潜心育人,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尊重他人,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五个方面进行考评。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十九条 强化师德师风监督。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年度评议、师德师风状况调研、师德师风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师风舆情快速反应制度,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作用。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二十条 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学校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评估环节,师德师风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和录选。

牵头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科研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四章 师德师风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一条 完善师德师风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定期开展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师德标兵、教学名师新秀、最美教师等评选表彰活动,大力表彰奖励优秀模范教师。

牵头部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校工会

第二十二条 健全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明确教师禁行行为,对于各类师德失范行为依法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 纪检监察办公室

责任部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机制。建立“一岗双责”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人事处

责任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科技学院在岗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