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试行)

发布日期:2026-05-26    点击:


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干事创业、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加快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建立本机制。

一、正面清单

科研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勤勉尽职责任和义务,未为个人和他人谋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尽职免责:

(一)公益一类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的成果转化收入为事业收入,不视为经营性收入。

(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未对后续形成的改进成果、衍生成果的权属归属、收益分配等作出明确约定,导致产生权属争议、奖酬争议等问题,给单位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三)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盘活、清算、不良无形资产处置等工作,履行集体决策等程序,但所得低于预期价值但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

(四)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履行公示等程序,但职务科技成果价值后续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因成果转化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全资国有企业或科研人员,因企业经营不善或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约定收益无法获取的。

(七)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二、负面清单

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

(三)违背科技伦理、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

(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能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科研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尽职免责: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许可、转让等事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进行审批。

(二)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影响职务科技成果的确权、定价、评估、评价等,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工作形成的便利,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为个人和他人谋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

(三)擅自披露、转让或许可使用职务科技成果,利用职务之便或岗位条件干扰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四)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未经单位集体决策或未制定管理制度,未进行资产评估且通过协议定价未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少于15日。

(五)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侵占、买卖他人科技成果,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数据等占为己有,侵犯他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构、伪造各类数据、信息、材料,出具失实的材料、证明、结论等,隐瞒、谎报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以及成果风险和负面影响。

(七)违反任职回避、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八)其他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认定机制

(一)把握认定原则。科研单位要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基本判断标准,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和复核。

(二)建立认定制度。科研单位应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纪检、科研、财务、国资、人事、审计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客观公正开展尽职免责认定。围绕破除担责后顾之忧,大力激发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认定为尽职免责的人员,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考核等不受影响。

(三)规范认定程序。认定对象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尽职免责申请,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认定意见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审议确定;不设党组(党委)的,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认定对象如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所在单位多部门协同复核,有证据证明认定意见错误的,应当重新认定;认定意见复核无误的,应及时告知认定对象。调查核实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加强协同联动。认定意见可作为科研单位接受监督检查、审计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情形是否符合尽职免责存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商请科研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四、其他规定

(一)本机制中科研单位是指省属、市县政府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驻吉中直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参照执行。

(二)省科技厅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三)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的,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友情链接: 长春科技学院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社科规划办公室 办公系统 吉林省科技厅

版权所有:长春科技学院科研处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邮编:1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