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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日期:2022-12-14 来源: 作者:党委组织部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校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

3.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学习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

4.表彰奖惩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6.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任免;

2.干部岗位的调整;

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调整及项目的融资;

2.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含由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10万元以上);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

2.专项经费拨付在2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回党委常委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1.酝酿决策

1)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拿出初步意见,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

2)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处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处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

1)在党委常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常委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和书记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党委常委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3.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常委会决策后,由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常委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应由党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为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委常委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组织处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长春科技学院党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