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光盘复制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咨询工作服务,制定本规定:
1. 教育技术中心承担和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咨询和其它因工作需要的光盘复制工作。
2. 复制光盘的部门和单位,须向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并填写《光盘复制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执行。
3. 光盘复制以部门为单位申请,教师及学生个人一般不予审批。
4. 复制的内容必须是各分院部需要保存或上交至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料。不能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名誉的内容。
6. 复制的数量超过了50张以上需要提前三天提出申请;超过500张以上需要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7. 为了避免病毒侵染请尽量不用u盘等移动存储传送文件,可以通过网络等安全形式传送。
8. 教育技术中心应该做好光盘复制工作登记,年末与校总务处、财务处进行光盘数量、经费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