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育技术中心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 教育技术中心设备、器材应建立档案作好记录。
(二) 一切设备、器材的借用,均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教师、职工非教学需要借用电教器材设备,一般不予办理,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借用时间不超过一周。
(三) 借用的电教设备、器材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注明归还时期。
(五) 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正常损坏的电教设备及器材,应及时填写损坏登记表,凡属操作错误或故意损坏的,原则上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六) 损坏的设备应及时修理,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凡确认不能使用的及正常耗损的设备报损报废要按规定办理。
(七) 定期要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维护,并作好维修维护记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