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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25-03-20 作者: 点击:

长春科技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教体艺〔20231)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对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到及早预防、及时发现、有效干预、妥善处理,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个人面临困难情境而无法解决时,意识、情感和行为方面出现的功能失调和心理失衡。心理危机干预是对处于心理失衡状态的个体进行简短而有效的帮助,使他们度过心理危机,恢复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

第二章 心理危机的预防体系

第三条 预警机制

为有效掌握我校学生心理动态,随时了解高危个体心理状况,通过建立寝室、班级、学院、学校四级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实现学生心理危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干预。

(一)一级预警:寝室。通过寝室长对每个寝室成员的观察,发挥朋辈心理辅导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提高学生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心理问题,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防患于未然。

(二)二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同学的心理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其中班级心理委员应全面掌握班级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辅导员汇报。

(三)三级预警:学院。各学院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应给予重点关注;对严重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危机干预程序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学院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召开班级心理委员会议,全面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随时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

(四)四级预警: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在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活动等工作中,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期间如发现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该生所在学院反馈情况。

第四条 预警对象

(一)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普查中筛查出来的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2.患有各种程度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但仍在校坚持学习的学生;

3.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治疗周期长,个人很痛苦的学生;

4.既往有伤人、自伤、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家族精神病史的学生;

5.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出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个人感情受挫、严重人际冲突、亲历身边人出现危机状况等;

6.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过度迷恋网络(含网络成瘾)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9.家庭经济贫困、负担重,而深感自卑的学生;

10.大一新生严重环境适应不良,毕业生就业困难、考研失败及各种原因无法正常毕业,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二)对近期发出过如下警示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危机评估和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地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祝福、述说告别话语等有明显行为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有明显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焦虑、恐惧、冲动、低落,或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严重受到影响等。

第五条 预警时间

以下时期为心理危机的高发期,注意重点排查:

(一)大一新生入学前后;

(二)大四求职择业期间,毕业前夕;

(三)每学期开学初;

(四)期末大考、补考或其他重要考试前后;

(五)评优选先、评选党员积极分子前后,受到惩处后;

(六)学校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

第三章 心理危机的干预体系

第六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

学院发现学生有心理、行为异常时,须立即反馈到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可能患有较严重的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院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干预

(一)学院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倾向,即该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或念头,须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反馈情况。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该学生的自杀倾向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自杀倾向可能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学院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对有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院一旦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向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报告,有关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配合处理。

(二)对于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立即将其送至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并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相关部门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

(三)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学院应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其自杀原因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自杀行为可能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学院应协助家长立即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四)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九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

(一)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双方当事人安全。同时,向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报告。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该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伤人意图或行为可能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学院应立即联系家长,并协助家长将学生送至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处理

第十条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学院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确认适合在校学习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院应持续关注该学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心理辅导。

第十一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尤其是寝室同学和同班同学。所在学院应采取相应安抚措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别心理咨询或支持性团体心理辅导,尽量减少由于危机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避免引起更大范围的心理危机。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和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有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认真学习此文件,并本着预防为主、及时报告、团队工作、全程监护、家属参与、信息保密、跟踪干预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事宜,畅通心理危机预警渠道,遵循心理危机干预程序,确保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十四条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要做到快速反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失职造成事态扩大或学生生命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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