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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及长春市公安局《招收外国留学生院校留学生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促进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不断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外国留学生”指在长春科技学院正式注册的长短期外国留学生,包括外国本科生、进修生和短期语言生。


第二章 护照签证管理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招生、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留学生护照及签证的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及留学生公寓做好留学生护照签证管理工作,并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外国留学生签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中的护照签证工作

(一)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护照签证的相关规定。

(二)外国留学生(无论是学历生还是非学历生)在申请入学时除学历证书、成绩单、HSK证书、推荐信等材料外,还必须同时提供申请人护照复印件、留学生本国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担保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必须认真查验报名者的护照。对已在华者要严格查验其签证、居留许可及入境章。具体情形如下:

1. 签证或居留许可已过期的申请者一律不予接收。

2. 持有效的“F”签证申请短期来华留学者,可以接受其申请。

3. 持有效的“X”签证,但尚未办理居留许可者,必须提供原接收单位的同意转学函,否则不予接收。

4. 持“D“R”签证的申请者,可以接受报名。

5. 持“C”“G”“J”“L”“M”“S”“Z”签证(过境签证)者的申请不予接收。(签证类型见附件1

6. 持团体签证来华者的申请不予接收。

7. 从中国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除必要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所在院校留学生办公室的转学同意信(须加盖公章);

2)任课教师的推荐信;

3)在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8.特殊情况接收时须先交学费,同时要填写保证书。

(四)特殊人士的护照及签证

1. 如申请人为宗教人士、现役军人、记者等,无论持何种护照及签证来华,都必须提供个人简历,并声明在华学习期间不从事与本职业有关的工作。相关材料报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

2. 如申请者已高中毕业,但年龄不满18周岁(不低于16周岁),必须提供在长春的监护人的保证书(长期生需提供经公证的监护人保证书)。

3. 年龄超过60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的申请者,必须提供个人身体健康证明及个人声明。

(五)留学生数据库中申请者的护照及签证信息须确保完整、准确,做到不错录、不漏项。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护照和签证工作

(一)新生报到及注册

1. 新生报到注册时,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必须认真核对电子档案库中的学生信息, 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核对项目如下:

1)查验学生护照,核对护照号码是否与JW202表上的护照号码一致。如果该生更换了新护照,要求其重新提交护照复印件,并更新电子档案中的相关内容。

2)查验签证,并通过核对入境章上的入境日期确认签证有效期。如已过期,要求该生先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接受处罚后再来报到;如日期已经接近最后期限,应及时督促该生办理学习签证或居留许可。

3)核对学生的境外住址、联系人和电话(包括住宅电话、手机)。

2. 为新生办理学习签证及居留许可

1)指导新生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告知办理程序。

2)对学生填妥的申请表,须逐项认真审查,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3)指导持“L”签证入学的学生到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变更“X”签证或“F”签证。变更为“X”签证的学生必须同时办理居留许可。

4)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的电子化。

3. 通过新生入学说明会等方式,及时向学生宣讲中国政府关于外国人在华居留的相关规定,向留学生强调在华期间必须持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逾期将受到处罚。

(二)在校生的护照、签证及居留许可管理

1. 留学生管理老师应经常核查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对签证及居留许可即将到期的学生须及时通知其办理延期手续。

2. 留学生签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的延长时间由留学生管理老师根据其交费情况确定。

3. 在校生交费时,管理老师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的延长手续。

4. 在校生交费后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须到出入境管理处缩短居留许可后方可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

5. 对更换新护照或补办护照的学生,管理老师须告知其在办理新护照后,及时到公安局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的相关手续。

6. 在校生返校注册时,应重新核对学生信息(护照号码、在华住址、电话号码等),登记学生新的签证或居留许可号码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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