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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科技学院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2-25

长春科技学院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印章管理工作,使学校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校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学校印章包括:长春科技学院公章、长春科技学院钢印、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印章长春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长春科技学院财务章、长春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中共长春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长春科技学院办公室印章、校长名章、党委书记名章长春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印章、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及其他学校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印章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专人管理。财务处负责管理长春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长春科技学院财务章及其他校领导决定由财务处保管的印章。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长春科技学院公章、长春科技学院钢印、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印章及其他校领导决定由党政办公室保管的印章。

印章须置于保险柜内并加锁,以保证印章绝对安全。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必须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条 需用印时,印章管理部门监印人核查用印文件的内容,以及审批流程是否完结,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后,由党政办公室留存用印审批单,或由财务处在《印章使用/借出登记表》上登记作为用印记录

第五条 学校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利用人OA系统提交用印审批单,是否携印外出,选择是后,经部门领导审核、印章管理部门领导审核、主管校长审核、监印人归档。

流程完结后,利用人可到印章管理部门,由印章监印人核查OA流程无误后,印章管理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利用人办理业务,人随章走,业务完结后由印章管理部门人员将印章及时带回。

原则上借出的印章须当天归还,不得延误,印章外借期间的使用由借出部门负责人全权负责。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长春科技学院”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学校介绍信用印;

5.其它以学校名义的用印事项。

(二)“长春科技学院钢印”的使用范围

1.学校颁发的学生证用印;

2.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印。

(三)“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学校党委颁发的证书、证明等用印;

3.其它以学校党委名义的用印事项。

(四)校长名章的使用范围

1.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章;

2.以校长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3.经校长审核通过的报销单、借款单的用章;

4.校长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五)党委书记名章的使用范围

1.以党委书记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2.经党委书记审核通过的报销单、借款单的用章;

3.党委书记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长春科技学院财务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往来的结算用印。

2.税务机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凭据、汇款单、支票用印。

)长春科技学院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

1.法务类文件用印。

2.其他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情形。

(八)“长春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基金会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其它以基金会名义的用印事项。

“中共长春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等公文用印;

2.以学校纪委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用印;

3.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用印;

4.学校纪委各类申报材料等用印;

6.其他应加盖学校纪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十)“长春科技学院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等用印;

2.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用印;

3.其他应加盖学校办公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长春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工会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工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工会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其他应加盖工会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中共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等用印;

2.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用印;

3.其他应加盖党委办公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七条 用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若同一页内需加盖多种印章,各印迹应避免重合。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在OA办公系统填写《发文登记表》,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办理用印。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条 学生证、毕业证及成绩单,由相关业务部门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办理用印。

第十一条 证明、证书、聘书等用印,由相关业务部门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办理用印。

第十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用印材料上传至OA系统,OA系统审查完毕后,方可到印章管理部门,由印章监印人核查OA流程是否完整,无误后可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四条 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账户等,由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六条 使用校长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须经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本人同意方可办理用章。

第十七条 凡须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学校办公室出示本部门证明(注明前往人员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或《用印申请单》方可开具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第十八条 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须将需用印材料上传至OA系统,提交用印审批单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办公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九条 除学校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和校领导已签署意见的用印外,其它用印均须填写《用印审批单》,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五章  学校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一)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机构,须持有关文件和用印申请,到党政办公室办理有关印章刻制手续;

(二)印章刻制好后,有关部门派专人到党政办公室留下印模,新设机构印章即可启用;

(三)因机构更名,需重新刻制印章的,新印章刻制好后,使用部门携带旧章到党政办公室办理以旧换新手续,旧章由党政办公室验收留印模后,统一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的使用负总责;

2.各部门的印章必须在相应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严禁对外签订涉及经济方面的合同。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党政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