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收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收文处理工作,使之专业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收文办理
第二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接收公文时,文秘应认真核查,确认无误后签收。
第三条 上级单位发来或交办的公文一般应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文秘上传OA办公平台后转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批转。对于重要、紧急事项,应送校长或党委书记批示后办理,明确办理时限,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各部门直接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转交办公室按收文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学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批示事项的,主要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名表示同意;没有批示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八条 学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明确办理时限、告知办理形式,并负责督办。
第九条 接收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或传播,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和传阅,由办公室文秘打印《文件传阅单》后连同文件纸版转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批转。
第三章 公文归档
第十条 公文办结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正文和有关材料整理后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公文归档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文件归档。公文须按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十二条 学校电子收文由办公室负责编号、流转及存档。
第十三条 公文整理完毕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秘级文件由办公室文秘负责管理,档案室保密专柜存放。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四条 公文的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给本部门文秘工作人员或公文原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