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严肃接待纪律,杜绝铺张浪费,树立学校良好风貌。根据《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务接待原则
第二条 学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简化礼仪、热情周到;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校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均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流程。
第三章 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校级接待范围。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以及以学校名义接待的外单位来访人员及学校邀请或来校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接待范围。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上级部门(同职级)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单位负责人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各部门邀请或前来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第六条 接待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实行报批制度,党政办公室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报批大型活动需形成接待方案,同时OA系统填写相关审批表。单一(次)活动只需填报审批表,说明事由和接待内容。以上申请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到党政办公室审核、存档,党政办公室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以按照公务接待审批权限,先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主任,待公务接待结束后,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条 如需约见或需要学校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事先与党政办公室请示报备,来访人员如有校内参观需要,由接待的部门协调落实参观事宜。
第五章 公务接待的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议组织
(一)校级会议和学院、部门组织(主办、承办、协办)在公共会议室召开的重要会议需履行报批程序,党政办公室牵头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需邀请学校领导出席会议的,由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将会议方案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各部门自行单独召开的会议由本部门自行负责组织。
(二)大型会议组织工作一般分为会前筹备、会中服务、会后总结三个阶段,采用工作组模式,各主办、协办和承办部门务必做好分工,责任到人,逐一落实会议组织的各项细节工作,做到会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条 用餐
公务用餐的形式主要有工作餐、宴请两种。用餐地点采用定点饭店方式,定点饭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年度审定。因飞机、火车延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到定点饭店就餐的,可在校外就近安排客人用餐。
第十一条 住宿
住宿地点安排需根据来访客人职级、规格等实际情况,选择长春市内或双阳区内定点酒店,定点酒店需每年审定。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
第十二条 用车
公务接待的用车一般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合理使用车型,能合并用车的不单独派车。遇车辆或司机与接待用车时间冲突无法调度时,可提出申请,党政办公室临时借调员工私家车或租赁社会营运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公务用餐、住宿和用车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无行政办公经费的)需用餐、住宿、用车的,应事先与党政办公室沟通确定后再提交OA申请流程,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核,党政办公室批示后统一安排。
(二)有行政办公经费的各分院(部)、处室用餐、住宿,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